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 2015年“4?6”爆炸著火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及分析、警示
2015年4月6日18時56分,位于漳州古雷的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裝置發生爆炸著火重大事故,造成6人受傷(其中5人被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刮傷),另有13名周邊群眾陸續到醫院檢查留院觀察,直接經濟損失9457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張高麗、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楊棟梁局長等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國家安監總局指派孫華山副局長、王浩水總工程師帶領有關專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省委尤權書記,蘇樹林省長,省委常委、秘書長葉雙瑜,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李書磊,張志南常務副省長,王惠敏副省長等省領導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指揮搶險,并對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省政府授權省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局長陳炎生任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省紀委(監察廳)、安監局、公安廳、漳州市政府領導擔任,省安監局、經信委、公安廳、質監局、總工會、消防總隊和漳州市政府派員組成,并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國家安監總局從全國抽調8名石化行業工藝和設備方面的權威專家,會同福建省內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并指導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和隱患排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4月10日事故掛牌督辦函,和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楊棟梁局長的要求,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由富能控股有限公司、華利財務有限公司各45.4%,翔鷺石化(漳州)有限公司5.5%和騰龍特種樹脂(廈門)有限公司3.7%合資組建,2006年8月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營業執照號350600400014016,注冊資金54.31億元,主要從事生產銷售對二甲苯、鄰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氣及相關石化產品,法人代表黃耀智,總投資約138億元,共16套裝置,核準對二甲苯80萬噸/年。
2008年11月12日,經省安監局審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80萬噸/年對二甲苯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項目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立審查許可意見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08〕15號);2010年5月4日取得省安監局出具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意見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0〕3號);2013年5月20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按規定向省安監局報送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熱電廠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及《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PX項目熱電廠2#、3#鍋爐及2#機組承諾函》等有關材料,省安監局依據有關規定和省重點辦《關于古雷PX項目試生產方案備案處理意見函》(閩重辦函〔2013〕39號)、《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PX項目試生產相關問題的紀要》(〔2013〕66號)、《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PX項目8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承諾的函》(漳政函〔2013〕42號)和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關于騰龍芳烴PX項目試生產相關工作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3〕5、6號),試生產期限為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2013年7月30日,由于管件材質存在缺陷和違規操作,該公司發生加氫裂化裝置爆燃事故后停產整頓,省安監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達了《關于責令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暫停試生產的函》(閩安監管三函〔2013〕172號),要求該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開展隱患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試生產。
2014年11月7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規定向省安監局報送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熱電廠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及《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PX項目熱電廠2#、3#爐及2#機承諾函》等有關材料,同時,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監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騰龍芳烴PX項目試生產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的函》(漳政函〔2014〕60號)、《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騰龍芳烴PX項目8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承諾的函》(漳政函〔2014〕56號),省安監局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公司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熱電廠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重新予以備案,試生產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但企業實際上按對二甲苯160萬噸/年進行設計、建設和試生產,沒有按核準的規模和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方案進行施工,違反規定超核準規模建設、試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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